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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

  • 2024-10-13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

项目编号: 2022BFFAZ01785

招标公司: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合肥政府采购网

采购标的物: 台式液体检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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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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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1785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 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项目补疑2

2022BFFAZ0178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2.2.3(1)商务评分标准-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

建议将第 1、2、3、4、5、6、7、8、9、10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中逐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上述指标修改满足第1、2、3、4、5、6、7、8、9、10 项技术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不限于彩页、技术参数、检测报告。

答:此评分项有变更,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套用特定某企业、特定某产品的技术参数作为技术标的权重评审因素(本项20分)。

事实依据:

“7.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应一体化部署,内嵌测温摄像机,简洁美观,无外置线缆等容易引发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8.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的测温响应时间≤200ms。9.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可对通过安检门的人员进行佩戴口罩检测,对不带口罩的人员可联动系统声光报警提示,保证乘客乘车安全。10.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可有效排除钥匙、手机、手表、皮带扣等日常金属用品的干扰。”经咨询国内多家一线品牌生产厂商,此4项综合出现在评分项中为某一生产厂商独有,其他生产厂商均不满足。

建议修改为:删除 “7.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应一体化部署,内嵌测温摄像机,简洁美观,无外置线缆等容易引发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8.所投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的测温响应时间≤200ms。”或修改为: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功能满足用户需求书,供货时提供安检门的检测报告。

答:针对各投标人提出的 “技术指标”评分项的疑问,原评分项中7、8、9、10条已变更,详见变更部分内容。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

( 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类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此评分项明显对软件厂商具有倾向性,本项目招标需求为硬件 +软件,软件厂商与硬件设备制造商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软件厂商所具备证书,硬件设备一般不具备此两项证书,明显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

建议:根据以上资料说明,建议将此评分项调整为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类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 2)招标文件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中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类证书得2分,满分6分。

信息技术服务证书和信息安全管理证书与项目招标内容关系不大,另前期合肥 2号线招标要求也没有要求,建议取消。

答: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重点,该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智慧安检建设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请澄清:智慧安检建设项目目前境内在建项目很少,已知的有合肥 2号线和合肥4号线有过招标,要求业绩2条,明显是对以前中过合肥2号线和4号线的厂家有利,具有倾向性,建议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安检建设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答:投标人业绩评分项有变更,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5.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45页、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智慧安检建设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建议修改为: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智慧安检建设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答:投标人业绩评分项有变更,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6.《招标文件》-第98页-第四节 维保合同中:

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 -第98页-第四节 维保合同-“(1)日常保养”中“为保障所有安检设备正常运行,乙方需每班在每条线安排至少2名维保技术人员进行巡视,巡视时间与地铁运营时间同步以确保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与《用户需求书》/5服务要求-第95页-“5.3.1一般要求”中“投标人须承诺质保期、维保期阶段在合肥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2名技术人员常驻合肥开展工作,均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

问题:请澄清《招标文件》与《用户需求书》中关于维保人员的数量配置的要求。

答:用户需求书 5服务要求5.3.1一般要求中“投标人须承诺质保期、维保期阶段在合肥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2名技术人员常驻合肥开展工作,均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

现变更为: “投标人须承诺质保期、维保期阶段在合肥有固定办公场所,每班在每条线安排至少2名维保技术人员进行巡视,巡视时间与地铁运营时间同步以确保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及时维修。”

7.招标文件原文:

《招标文件》 P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投标所需资料”(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招标文件》 P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投标专用章的效力”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

《招标文件》 P32“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问题:请澄清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是否加盖电子印章?

答: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须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8.价格部分

招标文件原文: 142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报价文件二、分项报价表1-2-5安检机皮带速度提升改造费分项报价表头中的“小计”是否为每台安检机皮带速度提升改造费的单价?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9.招标文件原文:143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报价文件二、分项报价表1-2-6维保费分项报价表头中的“合价”是否更改为备注?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0.用户需求书P15中2.6.21软件著作权与代码(P15)

本系统软件著作权与代码 (含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存储编程)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

请澄清:安检供应商或集成商或已经申请了相关软件著作权,此要求相当于买断了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不利于本项目报价,建议修改为:为满足本项目要求,针对本项目定制开发部分,投标人需配合业主申请相关软件著作权,并提供相应代码。

答:此项不予调整,按用户需求书执行。

11.用户需求书P7中2.6.4智能判图功能要求

16)设备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硬件出现故障时,设备应支持通过内置物理视频切换模块将安检机原始图像一键切换安检机显示器进行显示,切换时间不超过2秒;

请澄清:该功能通过外置按钮实现,操作更加简单,切换更加便捷,因此建议修改为 “设备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硬件出现故障时,设备应支持通过内置或者通过外置的物理视频切换模块将安检机原始图像一键切换安检机显示器进行显示,切换时间不超过2秒;”

答:此项不予调整,按用户需求书执行。

15)设备重量应不大于2.0kg。

请澄清:设备重量不是设备的关键指标,按照便携式的定义 5kg以下都可以满足要求,而检测种类和灵敏度才是关键指标,但是检测种类和灵敏度满足要求的设备,重量通常会重,因此建议增加重量下限为4kg。

答:此项不予调整,按用户需求书执行。

13.用户需求书P50页中(7)检测报告

1)需提供智能识别分析仪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需提供智能识别判图系统软件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智能识别分析仪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包含软件测试内容,此处应无需再提供软件测试报告。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删除需提供智能识别判图系统软件测试报告的要求,仅提供智能识别分析仪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可。

答: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含智能识别判图系统软件测试内容即可。

14.货物需求-(P80)中13)传送带速度:0.2-0.8m/s,多档可调。事实依据:根据《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2-2018),输送速度大于等于0.19m/s即可。此处设置0.2-0.8m/s存在一定远远超出了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只要0.2m/s-0.4m/s即可满足地铁实际需求,0.6m/s以上一般为超大型货检机要求。针对客检包裹机如采用过高速可能会导致图像识别不请的问题。结合本项目安检机传送带速度提升要求,此参数设置不合理。

国家多年来一直倡导节约型社会,并制定及修订多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节约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希望用户最终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得到高品质的产品,提出质疑。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13)传送带速度:0.2-0.4m/s,多档可调。”

答:货物需求 -11.38.2(3)“传送带速度:0.2-0.8m/s,多档可调。”修改为:“传送带速度:0.2-0.4m/s,高、中、低三档可调。”

15.货物需求-(P80)

15)设备最大负载能力:不低于220kg(均匀负载)。

事实依据:根据近三年轨道交通安检机最大负载能力数据统计,一般地铁过检货物为乘客手提行李和行李箱,一般不会超过 160kg,国内目前地铁要求基本上负载区间均为160-200kg。此处设置220kg存在一定远远超出了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只要200kg即可满足地铁实际需求,此参数设置不合理。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15)设备最大负载能力:中型机不低于100kg(均匀负载),大型机不低于200kg(均匀负载)。”

答:将货物需求 -)“设备最大负载能力:不低于220kg(均匀负载)。”修改为:“设备最大负载能力:中型机不低于160kg(均匀负载);大型机不低于200kg(均匀负载)”。

16.货物需求-(P80)中16)系统启动时间不大于30s。事实依据:不同厂家生产的设备系统启动时间不同,且国标并未对此设置相关检测项及指标,启动时长不影响设备施情况,且大部分厂家设备系统启动时间不会超过1分钟,此处设置30s,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人将其修改为“16)系统启动时间不大于60s。”

答:用户需求书货物需求 11.38.2 16)“系统启动时间不大于30s。”修改为:“系统启动时间不大于60s”。

17.货物需求-(P82-4)

( 2)穿透力:设备水平和垂直视角穿透力不小于46mm厚度钢板;

事实依据:根据《微剂量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2-2018)穿透力不小于38mm即可。此处设置46mm存在一定远远超出了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只要38mm即可满足地铁实际需求,且46mm的穿透会大大增加安检机成本,此参数设置不合理。

国家多年来一直倡导节约型社会,并制定及修订多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节约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希望用户最终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得到高品质的产品,提出质疑。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2)穿透力:设备水平和垂直视角穿透力不小于38mm厚度钢板;”

答:将货物需求 -11.38.3(2)“穿透力:设备水平和垂直视角穿透力不小于46mm厚度钢板”修改为:“穿透力:设备水平和垂直视角穿透力不小于38mm厚度钢板”。

18.货物需求-(P82-4)中:3)辐射安全要求:

( 1)设备正常工作时,封闭式设备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01μSv/h;(2)工作人员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01μSv/h;(3)单次检查剂量不大于2µGy;

事实依据:根据《微剂量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18)设备正常工作时,封闭式设备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1μSv/h、工作人员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5μSv/h;单次检查剂量不大于10µGy。此处指标设置远超国标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3)辐射安全要求:

( 1)设备正常工作时,封闭式设备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1μSv/h;

( 2)工作人员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5μSv/h;

( 3)单次检查剂量不大于10µGy;”

答:此项不予修改,按用户需求书执行。

19.货物需求-(P84)中15)安检员状态监测功能,能够对低头、左顾右盼、闭眼、打哈欠等行为进行监测报警。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此功能不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此功能主要属于视频监控摄像头的监测功能,不属于安检机本身的功能,不应强制要求其在安检机检测报告上予以体现。此技术要求明显为个别厂家设置,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15)安检员状态监测功能,能够对低头、左顾右盼、闭眼、打哈欠等行为进行监测报警。”

答:将用户需求书 11.38.3(15)“安检员状态监测功能,能够对低头、左顾右盼、闭眼、打哈欠等行为进行监测报警。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修改为:“安检员状态监测功能,能够对低头、左顾右盼、闭眼、打哈欠等行为进行监测报警”。

20.货物需求-11.39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P84)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智能识别通过式分类报警测温安检门参数要求过高,经询问多家厂商均回复无法满足。烦请招标方考虑地铁实际需要,目前参数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且能满足厂商不足三家。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合肥地铁 4号线或合肥地铁5号线南段安检门相应参数。

答:本项目用户需求书有变更,详见最新上传的用户需求书。

21.货物需求-11.40手持金属探测器(P87)中5)探测器整机质量应小于等于350g(包括电池)。14)探测器发出的辐射磁场,其辐射磁感应强度在其表面任一点都应小于等于5µT

事实依据:根据《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12899-2018)设备整机质量应小于等于800g(包括电池),辐射磁感应强度在其表面任一点都应小于等于20µT。此处指标设置远超国标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 “5)探测器整机质量应小于等于800g(包括电池)。14)探测器发出的辐射磁场,其辐射磁感应强度在其表面任一点都应小于等于20µT”

答:将用户需求书 11.40 5)“探测器整机质量应小于等于350g(包括电池)。14)探测器发出的辐射磁场,其辐射磁感应强度在其表面任一点都应小于等于5µT。”

修改为 “5)探测器整机质量应小于等于500g(包括电池)。14)探测器发出的辐射磁场,其辐射磁感应强度在其表面任一点都应小于等于15µT。”

22.货物需求-11.41台式液体检查仪(P87)

6)仪器对非金属材质容器内的液体应采用瓶底检测方式;对金属材质容器内的液体应采用侧壁检测方式。

事实依据:目前国内台式液体检查仪仅一家厂商台式液体检查仪采用瓶底检测功能,且不同厂家对液体检测方式不同并不会影响台式液体检查仪功能使用情况以及检测准确性,且台式液体检查仪并无相应的国家标准予以统一规范。招标人不应限制液体检测方式,此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删除此项技术要求。

答:删除货物需求 11.41台式液体检测仪“6)仪器对非金属材质容器内的液体应采用瓶底检测方式;对金属材质容器内的液体应采用侧壁检测方式”。

23.货物需求-11.47放射性物质探测设备(P90-91)

事实依据:放射性物质探测设备招标参数与以往招标线路差异较大,参数要求远超过本项目实际需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根据上述,建议招标方将其修改为合肥地铁 4号线或合肥地铁5号线南段放射性物质探测设备相应参数。

答:变更部分详见最新上传的用户需求书。

24.货物需求-11.6安检数据存储服务器要求(P66)

澄清内容:用 户需求书第 66页,11.6 安检数据存储服务器要求 “8)配置转速不低于10krpm的SATA/SAS硬盘,最大磁盘驱动器数量至少500个” 经咨询多个供应商,此处 SATA硬盘最大转速为7.2krpm。

建议修改为: “8)配置转速不低于7.2krpm的SATA/SAS硬盘,最大磁盘驱动器数量至少500个。”

答:用户需求书第 66页,11.6安检数据存储服务器要求“8)配置转速不低于10krpm的SATA/SAS硬盘,最大磁盘驱动器数量至少500个”修改为:“配置转速不低于10krpm的SATA/SAS硬盘,最大磁盘驱动器数量至少500个。”

) ( P78)

用户需求书 P78

11.38智能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6)设备须使用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的操作系统,选用linux操作系统的设备将具有优势。

请澄清:目前安检机的操作系统大多非 linux操作系统,核心部件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支持也更完善,“选用Linux操作系统的设备将具有优势”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考虑到日后部件升级改造或加装其他部件的可操作性,建议删除“选用linux操作系统的设备将具有优势”。

答:将 )“设备须使用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的操作系统,选用linux操作系统的设备将具有优势”。修改为:“设备须使用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的操作系统”。

26.用户需求书第6页,2.6.4智能判图功能-第(9)条要求:智能识别分析仪应具备独立的图像处理单元,辅助识别时间应超过150毫秒。

招标文件正文 -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技术指标(20分)第3条要求:所投智能识别分析仪检测过程中禁限带品图像完全显示至提示告警信息出现时间不高于150毫秒。

请招标人澄清:上述两条要求互相矛盾,请澄清。

答:将用户需求书( P6)2.6.4“(9)应具备独立的图像处理单元,辅助识别时间应超过150毫秒,并满足判图人员的判图时间需求和操作时间需求,在包裹连续时,可自动切图识别。”修改为:“(9)应具备独立的图像处理单元,辅助识别时间应不高于150毫秒,并满足判图人员的判图时间需求和操作时间需求,在包裹连续时,可自动切图识别”。

27.用户需求书P43中3.3.1车站级智慧安检核心设备列表

智能开包复检台需求数量共 183套;除1号线三期6个安检点、5号线北段26个安检点,每个安检点需求一套智能识别分析仪。其中5号线北段26个新建安检点新增26台大型/中型智能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书中已明确。

请招标人澄清:需求书中提到的 1号线三期6个安检点,是否既不需要智能识别分析仪,也不需要新增智能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仅需配备智能开包复检台,来对接线路现有的安检机?

答:需要智能开包复检台,不需要智能识别分析仪。本项目有新增内容,详见最新用户需求书。

28.用户需求书第58页,3.6安检机传送带速度提升专项中,对现有1、3号线已开通站点共计115台安检机传送带的速度提升要求作了描述,并列出了现有安检机的电动辊筒型号。

请招标人澄清:该项速度提升要求,是否必须在现有线路安检机的电动辊筒上进行改造?另外,并请招标人明确,速度提升改造后,安检机的成像质量无法保证,是否有原安检机设备厂家进行对接、调优等工作?

答:安检机速度提升,不局限于在既有安检机电动辊筒上进行改造,投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备的履新及改造。不指定原厂家进行系统的成像质量的配合调试,投标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与原安检机厂家进行对接及调试。 1号线安检机型号为:大型MY-CX10080,中型MY-CX6550B,制造商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号线安检机型号为:大型:EI-10080,中型:EI-6550,制造商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对于安检机提速改造,请问是否只提供硬件设备,软件部分是否负责,如只提供设备,原安检机厂家是否免费配合做软件升级调整。

答:包含硬件及软件升级改造,不局限于电机辊筒、变频器、电器模块、控制模块、工控机及软件系统、彩传系统等升级改造,升级改造不局限于任何厂家配合。升级改造完成后,安检机速度: 0.2-0.4m/s,高、中、低三档可调。并保证成像质量不低于原成像质量。升级改造部分质保维保由投标方负责。原安检机厂家不免费配合做软件升级调整。

30.用户需求书第7页,“ ( 17)为保障新建线路的X光安检机与既有线路智能识别终端上传至线路级智慧安检系统的智慧安检业务数据格式统一,方便与线路级系统数据对接,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车站的智能判图软件需为同一品牌;” 请明确改软件品牌。

建议修改为:删除 “(17)为保障新建线路的X光安检机与既有线路智能识别终端上传至线路级智慧安检系统的智慧安检业务数据格式统一,方便与线路级系统数据对接,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车站的智能判图软件需为同一品牌。”

答:将用户需求书( P17)2.6.4智能判图功能要求“(17) 为保障新建线路的 X光安检机与既有线路智能识别终端上传至线路级智慧安检系统的智慧安检业务数据格式统一,方便与线路级系统数据对接 ,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车站的智能判图软件需为同一品牌 ”。

修改为: “新建线路的X光安检机与既有线路智能识别终端上传至线路级智慧安检系统的智慧安检业务数据须保证格式统一,方便与线路级系统数据对接”。

31.《用户需求书》“2.6.17网络安全保护智慧安检建设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25058-2010)中第二级的要求。系统交付时不应存在任何已知的安全漏洞。”

问题:( 1)清单中安全等保设备仅日志审计、入侵检测、防病毒服务器、防火墙,缺少运维操作审计功能项,在等保测评阶段有丢分的风险。是否补充运维审计功能项?

( 2)清单中防火墙仅1号线线路中心有1台防火墙,边界划分不清晰,可能数量不够,是否重新弄调整防火墙数量?

答:( 1)此项不予修改,按原用户需求书执行。

( 2)1号线、3号线、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防火墙数量不作调整。

将用户需求书第 16页2.7服务要求“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1号线、3号线、5号线共87个车站183个安检点、2个线路中心(选址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的智慧安检系统建设,并预留后续线路等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的扩容条件”

修改为: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1号线、3号线、5号线共87个车站183个安检点、1个线路中心(选址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的智慧安检系统建设,接入2号线、4号线既有线路智慧安检数据,预留后续线路智慧安检数据接入和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的扩容条件”。

用户需求书第 54页3.4线路中心构成“(4)本项目需建设2个线路中心,其中1号线和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3号线单独1个线路中心,线路中心应具备汇聚覆盖范围内智慧安检信息系统的能力。”修改为“(4)本项目需建设1个线路中心,1号线、3号线、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线路中心应具备汇聚覆盖范围内智慧安检信息系统的能力”。

32.《用户需求书》2.6.18信息化功能 本智慧安检项目在1号线、3号线、5号线进行安检信息化建设,1号线、3号线、5号线统一设一座中心机房,中心机房选址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机房建设由中标人负责实施,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用户需求书》 “3.4线路中心构成(4)本项目需建设2个线路中心,其中1号线和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3号线单独1个线路中心,线路中心应具备汇聚覆盖范围内智慧安检信息系统的能力。”

问题:请问本项目是 1个线路中心还是2个线路中心:若是2个线路中心,请问2个线路中心功能界面如何划分?清单中仅1号线线路中心有设备项,清单中未见3号线线路中心设备,是否需要补充?

答:本项目 1号线、3号线、5号线共用一个线路中心,3号线线路中心设备无需补充。

用户需求书第 16页2.7服务要求“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1号线、3号线、5号线共87个车站183个安检点、2个线路中心(选址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的智慧安检系统建设,并预留后续线路等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的扩容条件”

修改为: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1号线、3号线、5号线共87个车站183个安检点、1个线路中心(选址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的智慧安检系统建设,并预留后续线路等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的扩容条件”。

用户需求书第 54页3.4线路中心构成“(4)本项目需建设2个线路中心,其中1号线和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3号线单独1个线路中心,线路中心应具备汇聚覆盖范围内智慧安检信息系统的能力。”

修改为: “(4)本项目需建设1个线路中心,其中1号线、3号线、5号线共用1个线路中心,线路中心应具备汇聚覆盖范围内智慧安检信息系统的能力”。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本项目用户需求书有变更,以最新上传的为准,请各位投标人于工程补图端口下载。

2 .本项目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分项 报价表 ”有 变更,详见附件。请各位投标人于工程补图端口下载。

3. 原招标文件 “ 第五章 报价要求 1” 变更如下 :

投标人须按照分项报价表要求分别填报 1 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费、 3 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费、 5 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费、 1 号线三期及 5 号线北段安检设备采购费、安检机皮带速度提升改造费、维保费(含人工费、维修费及所需更换零配件等全部维保费用)。其中,安检机皮带速度提升改造费不得低于 230 万元,维保费(含人工费、维修费及所需更换零配件等全部维保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 10% ,否则为无效投标。

4 .原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评分项变更如下:

技术指标

20 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或优于以下功能或技术指标的,每满足一项,得 2 分,满分 20 分。

1. 所投智能识别分析仪检测可识别的禁限带品种类不低于 70 种。

2. 所投智能识别分析仪检测禁限带品识别率不低于 99% 。

3. 所投智能识别分析仪检测过程中禁限带品图像完全显示至提示告警信息出现时间不高于 150 毫秒。

4. 所投智能开包复检台能替换原有安检机的操作台,将原安检机的判图屏幕、其他监控屏幕、键盘、稳压电源、工控机和线束等配件整合到智能开包复检台上,简化现场的部署。

5. 所投智能通道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能将设备入口处放包人的人脸照片与该包裹的 X 射线图像关联保存。

6. 所投智能通道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具有图像放大功能:图像任意区域可实现平滑放大,最大放大倍数不低于 64 倍。

7. 所投智能安检门应内置 2 个不小于 20 英寸的显示屏,可通过显示屏显示通过人员数量、报警信息、虚拟人体图、违禁品所在虚拟人体图位置等,投标时提供产品功能截图。

8. 所投智能安检门应具有金属物品探测功能,可探测金属违禁品,如刀枪工具类;可探测其他金属品,如铁罐类、铝罐类、手机手表类等。并对上述探测进行分类,且在虚拟人体图相应位置进行显示,投标时提供产品功能截图。

9. 所投智能安检门应具有本地数据存储及组网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天,并可上传至智慧安检中心管理平台,实现远程监控。

10. 所投智能安检门应具有分类检测与报警功能,人员携带手机、手表、钥匙、腰带等日常金属用品通过安检门时,不应产生报警信息;对刀枪工具等违禁品以 0.2-2m/s 速度(区间内任一速度)通过安检门时,报警检出率应≥ 90% 。

注:

( 1 )第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中逐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或承诺,格式自拟)。中标人如投标时提供承诺,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逐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 CMA 标识检测报告以证明上述指标。如未按时提供上述检测报告,招标人有权按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 2 )第 4 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详细设计图纸与实物照片,并加盖厂商公章。

5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评分项变更如下:

投标人业绩

4 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安检系统建设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

1.上述业绩须为公共交通领域项目,公共交通领域仅限于下列之一:①地铁;②轻轨;③城铁;④铁路;⑤高铁;⑥民航。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4.合同内容需体现项目类型、建设内容、签订时间等信息,须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中的一项: ①含有智能识别(智能判图)功能的通道式安检机 安装或改造 ;②智慧安检信息平台建设。

5.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设备材料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7.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供货材料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原为4084.76万元,现变更为4365.5312万元。

第 三 部分: 项目延期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 2022年 9 月 19 日 1 0 :00” ;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 2022年 9 月 19 日 1 0 :00” ;

3. 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 5 号 开标室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 17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 0551-63662387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0551-66223905

2022年 9 月 2 日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5号线智慧安检系统建设项目补疑2(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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