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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 2024-10-12

项目名称: 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2024BFAFZ02547

招标公司: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来源: 合肥政府采购网

采购标的物: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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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BFAFZ02547

原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BFAFZ02547

项目名称: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第 2包

1、 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荣誉”项,现予以删除。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 项目团队 ”的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 现调整如下:

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项目团队

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

( 1)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传染病监测预警类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得1分;

( 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分。

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

( 1)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传染病监测预警类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得1分;

( 2)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2分;

3、团队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外)

( 1)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得2分,最高得2分。

( 2)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每具有1类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4、业务需求支持人员(除上述人员外)

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得 1分,最高得1分。

注: 1、上述人员不得兼任。

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 1)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 2)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

( 3)业绩合同和验收证明(如验收报告等)材料扫描件,如合同或验收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人员姓名、项目内容等评审因素,须另附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否则不得分;

( 4)投标人为上述第1、2、3项人员缴纳的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提供任意五险之一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投标人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任意一个月的即可,社保证明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0-12分

二)第 1-6包

1、本项目第1-6包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28日10:00;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28日10:00。

2、本项目第1-6包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5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第1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1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资质”的评分标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等级证书(SPCA)或CMMI软件成熟度证书,且等级为:(1)5级的,得3分;(2)5级以下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

答:1)SPCA认证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对软件企业的软件过程能力进行评估,帮助软件企业提高软件开发和管理水平,增强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该资质的设定有助于本项目本包别的具体实施。2)该证书的申请条件中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3)经采购人调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满足此项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1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建议修改为:项目经理: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下列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4分:(1)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3)咨询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4)电子信息工程或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经理: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经理(不得与项目经理兼任)具有下列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1)系统分析师证书;(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3)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4)咨询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5)电子信息工程或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答:1)本包别服务内容为软件开发,且前期已完成初步设计,相关咨询内容已在初步设计中完成。本次采购的详细设计服务需要与软件开发实施单位密切配合完成平台项目深化设计,为保障信息系统详细设计专业性,设计团队项目经理、技术经理及其他成员需要在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经验,因此项目经理和技术经理的业绩和证书要求与本包的实际需求相匹配。2)经采购人调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同时满足此项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1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荣誉”的评分标准,建议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信息化类咨询设计或信息化类系统平台或软件设计或软件开发获得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省级及以上,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满分8分。

答:1)因现在信息化类的协会或学会较多,其中一些协会或学会的权威性无法保证,故本项不接受协会和学会颁发的相关荣誉。2)经采购人调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满足此项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第2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项目开始于2023年下半年,截至目前仅有海南、福建、浙江、河北4个省份完成招标,其中更是仅有福建省完成了建设。本条要求的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是否包括疫情防控平台、传染病病媒监测类项目建设业绩?

答:1)疫情防控平台或传染病病媒监测类不属于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类,只是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类项目的一部分,故疫情防控平台或传染病病媒监测类的业绩不予认可。2)经采购人调研,在此次国家项目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有多个省、市,如海南、北京、福建、山东等,在2021-2022年间均开展了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类项目并通过验收。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第3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软件著作权”的评分标准,软件著作权是所提供软件著作权名称包括要求的类似字眼即可?比如第3包,“风险评估类”软件著作权,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包含“风险评估”即可?

答:上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备注已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著作权(或专利)名称与招标文件描述的关键字样不一致,而该文件能证明投标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和效果,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视同符合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1)所提供的业绩名称与招标文件规定名称有差别,但包括对应系统建设内容之一,是否认可?比如第3包,医疗卫生类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所提供业绩为应急预案管理系统,是否认可?2)多数母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承接相关实施任务,本项目评分办法可否使用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业绩作为投标人业绩?

答:1)如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与招标文件规定名称有差别,业绩认定范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予以计分。2)为了保障本包别(第3包)服务的质量,母子公司(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分公司)之间的业绩不予互认;除上述特殊行业外,本包别(仅针对第3包)投标文件中如提供了分公司业绩作为总公司业绩,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并认可后,可予以计分。

3、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本项目,第2包和第3包能否为同一中标人。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9.1项已明确,本项目第1-6包采用多投单中方式确定各包中标人。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任意一个或多个包,但只能中一个包。约定如下:评审时按“第2包→第3包→第1包→第5包→第6包→第4包”的顺序评审。如某投标人在某个包中取得中标人资格,则在后续包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仅作为有效投标人,但不参与投标人数量计算,不再具有中标资格且不参与候选排名。如某包因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质疑或投诉等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变更的,不影响其他包评审结果,也不受多投单中规则影响(多投单中不适用于第2包和第3包之间,仅第2包和第3包的中标人可以为同一家)。

备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云外路交叉口(繁华大道12560号)

联系方式:0551-643893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7分35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4-10-12

*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10-12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7分

附件:

更正公告(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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