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视界平台二期项目范围林木交易
- 2024-08-22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视界平台二期项目范围林木交易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506
招标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民委员会
来源: 合肥政府采购网
采购标的物: 香樟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视界平台二期项目范围林木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视界平台二期项目范围林木交易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506
委托方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民委员会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 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6223531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24 年 8 月 22 日 9:00始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 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24 年 8 月 22 日 9:00始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内容
林木位置
占地面积(亩)
转让底价
(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视界平台二期项目范围林木
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龙川路东南角
约 96
19.9335
1.9
1.9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中国视界二期项目位于龙川路与上海路交口东南角,本次标的主要为香樟、女贞、构树等共计 1385棵。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转让底价参考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苗木评估价为:19.9335万元。评估报告详见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40查看完整信息001,株数:1445株,采伐期限2024年6月7日至 2024 年 8月7日;该采伐期限已到期,委托方承诺:该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委托人负责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标的用途要 求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 对林木的处理为砍伐;
3、(1)参与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应与转让方联系或需自行勘查现场,对标的位置、道路运输及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砍伐上述树木可能需要使用工程机械,意向受让方需合理估计此部分费用支出。成交后不得以上述因素调整转让价格。
( 2)本标的转让时间为签订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的苗木的采挖及运输,逾期造成转让方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 3)转让苗木的采挖、运输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特种作业的要持证上岗,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受访方自行承担。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杂物由受让方自行解决。(4)受让方应严格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地块红线作业,超出规划红线采挖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责,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转让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 林木 转让合同》。并于《 林木 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和 履约保证金。
( 收款单位名称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76700查看完整信息6 )
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 自然人、 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 ,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林木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 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 无正当理由 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 树木 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林木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注册 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 -主体库登记-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 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 受让方 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号如下:
户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7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 保证金 查询 ”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 咨询 电话( 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 价
1. 保证金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受让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林木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 南京路 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 8 室,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1、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按以下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单项服务费不低于 500元。 标的成交价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 1.6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 1 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 10000 万元至 50000 万元的部分,为 0. 48 % , 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 0 %。
2、增值服务费向转让方单方收取:
每宗按增值额 3.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增值额 =成交价总额-底价总额,已收增值服务费的,交易服务费则按底价计算。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 人: 徐主任 ,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班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 3679、 6622 3718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技术咨询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林木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 。四址界线为 :东: ,南: ,西: ,北: 。
第二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 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 万元 ,大写 。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受让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乙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甲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 ,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木的转让
转让期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终止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给乙方转让总价款的 % 作为违约金 ,并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乙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 甲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时间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杨树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签章)
附件:
标的位置图.jpg 标的现状图(3).jpg 标的现状图(4).jpg 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标的现状图(1).jpg 标的现状图(2).jpg